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2号
当事人:黎佩嫦,女,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营业部客服专员,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黎佩嫦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黎佩嫦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黎佩嫦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黎佩嫦证券从业情况
2006年9月26日至2020年6月18日,黎佩嫦担任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营业部客服专员,从事客服经理工作。
二、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张某兰”证券信用账户于2017年12月11日在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营业部开立。黎佩嫦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经张某兰的委托,通过“张某兰”证券信用账户,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主要为ETF基金),成交金额共计115.81亿元,合计亏损。黎佩嫦未从中收取收益分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黎佩嫦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黎佩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并辅以相关证据、申请2名证人到听证会现场作证,请求减少证券市场禁入年限:一是关于“张某兰”证券信用账户的亏损数额,委托人主张的亏损数额计算有误,应以营业部计算的数据为准;二是关于账户成交量巨大,主要是由于ETF基金日内T+0交易等特性;三是营业部存在管理过错,其无意谋取个人利益。综上所述,本案证券市场禁入年限过长。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黎佩嫦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亏损数额的大小不影响黎佩嫦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行为的定性,且委托人与黎佩嫦各自主张的亏损数额均非常巨大,足以认定其违法情节严重。第二,我局已考虑ETF基金的交易特性,但账户成交金额仍特别巨大。第三,营业部是否存在管理过错和黎佩嫦买卖证券的动机,与本案无关。本案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委托申报笔数、成交金额、对客户利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并无不当,且黎佩嫦未提出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理由和证据。
综上,我局认为,黎佩嫦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成交金额巨大,给客户造成巨额亏损,严重损害客户利益,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黎佩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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