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关
概
念
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贷款诈骗洗钱案
NO.1基本案情
2016年,公安部门对陕西潼关相关金融机构贷款诈骗案成立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反洗钱部门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主动开展案情联合分析研判,积极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共同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发现多人有洗钱嫌疑。经侦查表明:上游犯罪主犯开办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掺假黄金,在潼关相关金融机构办理黄金质押贷款,实施贷款诈骗犯罪活动。王某等5人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从事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提供个人账户协助他人将巨额资金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划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2018至2020年间,法院先后判决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翟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NO.2洗钱手法
一是组织批量开户,人员地域集中。本案涉及的上千名贷款人员大部分来自偏远山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上游犯罪主犯通过向贷款人员给予300--500元不等的好处费,组织其利用本人身份证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户,协助进行后续贷款诈骗活动。
二是虚构黄金交易,骗取贷款资金。在办理黄金质押贷款过程中,上述提供账户的贷款人员,通过签订虚假购买合同,虚构与该投资公司黄金现货部的黄金交易,并以贷款人名义到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贷款,骗取信贷资金。
三是过渡性质明显,资金层层转移。采取贷款人与贷款银行委托支付的方式,将骗取的资金以委托支付的形式转移到多名公司员工账户,经过短时间停留,随即经过4--5层账户进行过渡转移,除部分提取现金外,还在国内进行股权投资、购买不动产及奢侈品,并通过地下钱庄将部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案件启示
本案中,贷款诈骗案的上游犯罪分子指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如近亲属、下属等或以利益为诱饵指使其他人员出租、出借本人资金账户,或由他人代为理财、投资等方式实现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和转移,最终使有关人员走上了洗钱犯罪的不归路,助长了上游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做到“三个要”,以增强反洗钱法律意识,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远离洗钱犯罪危害。
一是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资金账户安全、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个人无论在开户环节或进行资金交易时,都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核实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准确留存有关资料信息。同时,应根据尽职调查需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核实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如实回答金融机构合理提问,防止账户被洗钱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二是要切实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和金融账户安全。身份证是代表每一位公民身份信息的重要证件,不法分子很可能利用他人身份作掩护,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账户或注册空壳公司,从事洗钱犯罪活动;或利用个人账户替他人提现,逃避资金监测,达到资金清洗的目的。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权益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是要审慎协助他人转账或进行其他金融活动。在以转账或将财产转化为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采用股权投资、买卖房产等其他方式协助他人进行相关资金操作时,不能因关系密切,存在“帮帮忙”的心理或因利益诱惑而放松对洗钱犯罪的警惕,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掉入“洗钱陷阱”,真正为自身构筑起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