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证监局
吉证监决〔2021〕15号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晖、刘玉:
经查,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2011年4月27日,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房地产)经营周转需要,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与姚继先签订借款协议,向姚继先借款2,2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直接汇入万方源房地产账户。上述借款,实质上为公司借入款项用于支付对控股股东万方源房地产的欠款,因此形成关联方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迟至2021年8月29日,将签署债务冲抵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8月30日,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因万方源房地产及公司未向姚继先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0月,姚继先向公司提起诉讼。针对诉讼,2020年1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2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1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晖、副董事长刘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晖、刘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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