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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 证调查字 2021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 号),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ST永林维权入口)
1、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度。2、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 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 福建证监局认为,永安林业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根据永安林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 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认为,受虚假陈述影响而投资的投资者数量庞大,待后续中国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造成亏损的股民均可申报索赔。本案能否追加连带被告,亦需等待中国证监会后续的处罚结果。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永安林业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且在2020年5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或户籍证明;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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