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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自2018年12月20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投资者索赔随即启动,案件一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过由于联建光电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起诉证监会,因此导致联建光电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一波三折,迟迟未能下达判决。(ST联建维权入口)
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联建光电投资者索赔案件下达了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联建光电需要承担投资者部分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深圳中院结合联建光电索赔案件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时间跨度较长,联建光电公司宣布资产收购期间的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与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并考虑虚增利润的比例较小等全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联建光电公司应当对原告损失的 50%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投资者损失是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测算,并在扣除系统性风险的同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投资差额损失,因此联建光电索赔案件的实际赔付率并不高。此次,法院共计对288名索赔投资者案件一次性下达了一审判决,据悉仍有少部分晚提交至深圳中院的投资者索赔案件仍未下达判决。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根据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联建光电索赔时段为: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且2017年12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联建光电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考虑到证券诉讼时效仅有三年,目前距离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已经过去两年八个月,剩余的诉讼时效仅有四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抓紧时间参与索赔。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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