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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6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天马(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00212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0号)”。(ST天马维权入口)
经查明,ST天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ST天马存在关联关系;2、ST天马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ST天马的资金来源;3、ST天马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等;4、ST天马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ST天马未按规定披露;5、ST天马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ST天马未按规定披露。ST天马前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ST天马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8年4月28日,ST天马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徐茂栋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对ST天马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投资者以ST天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ST天马发布《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中提到“与原告杨谦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杨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503,730.52元及案件诉讼费;针对该案件,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谦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3,386,185.83元。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此案预计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预计损失,由于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递交上述状”。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天马股票,且在2018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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