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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证券纠纷一审宣判 224名投资者获赔8719.92万元

时间:2021-07-19 08:25:55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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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再添新例。继飞乐音响(维权)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宣判后,7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诉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辉丰股份赔偿224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8719.92万元,另有6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黄伟峰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如果本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虚假陈述“犯众怒”

遭投资者集体诉讼

2019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亿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78亿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5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亿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亿元。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受损投资者陆续提出民事索赔,要求辉丰股份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作为最高院指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了代表人诉讼并发布公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权利人都可以登记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院《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对照新的司法解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完善了工作方案,从案件受理到代表人选任、从实体审理到程序保障都进行了探索创新。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江苏省范围内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第一案。”黄伟峰告诉记者。

如何在众多原告中推选出大家信服的代表人?记者了解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开发了“推选代表人投票小程序”,通过线上和线下投票并行的方式,从167名原告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随后又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师代理的1名原告作为代表人。加上63名申请补充登记参加本次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最终由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进行本次普通代表人诉讼。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30名投资者中大概有140多名投资者委托我们作为本次诉讼代理人。后续还有50多位投资者向我们明确表示要索赔。”

224名投资者

人均获赔超38万元

据了解,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如何认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揭露时间、揭露内容、揭露之后的市场反应等因素,认定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通报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之日为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充分尊重了市场对一家农药化工类企业在环保事项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的强烈反应。

一审判决显示,被告辉丰股份需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等2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总计8719.92万元。驳回周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驳回许某等224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辉丰股份承担败诉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47.78万元,原告败诉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审查,准予免交。以8719.92万元赔偿款计算,224名投资者人均可获赔超38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原告还有15天的上诉期。”采访中王智斌告诉记者。

针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上市公司是否会上诉?记者多次致电辉丰股份,公司公开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代表人诉讼是一个比较集约化的审理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所有登记的原告可以自动参加诉讼,让法院进行统一判决,并且这个判决结果有一定的扩张力,后续单独起诉的案件中关于共通的事实部分,法院可以不用再审理了,效率会比较高。”王智斌表示。

后续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采访中,王智斌告诉记者,“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买入辉丰股份、辉丰转债且该期间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本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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