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盾安环境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6亿元—4.5亿元。2021年2月27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74亿元。盾安环境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68亿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盾安环境在预测2020年度业绩时未考虑对外担保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姚新义、总经理李建军、财务总监徐燕高、董秘江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盾安环境、姚新义、李建军、徐燕高、江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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