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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募REITs试点范围拓宽,政策支持升级仅是开始——建筑装饰行业基建公募REITs专题研究之五
报告摘要
事件:
2021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958号文)及其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点评:
958号文放宽公募REITs试点范围(区域扩大,行业领域扩大),对发起人资产规模及扩募能力提出要求,明确回收资金再投入的新项目以及积极推动公募REITs的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优先支持。
区域及行业领域较586号文明显扩充,亮点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旅游基础设施
在项目试点区域方面,958号文强调“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范围增加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
在项目试点行业方面,958号文扩充了能源基础设施范围,新增了租赁住房、水利设施、旅游等基础设施领域。958号文在此前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的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污水垃圾处理、城镇供水电气热、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和智慧城市等7大重点聚焦行业基础上,新增清洁能源、租赁住房、水利设施、旅游等行业领域,使公募REITs不仅限于“新老基建”的范畴。
将公募REITs打造为资产证券化平台,提升对原始权益人的吸引力
基建公募REITs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更多是要打造成基础设施(广义范畴)的资产证券化平台。985号文要求“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同时提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类资产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资产规模的2倍。”
985号文规定了央企的跨地区打包项目,可将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简化了央企申报路径,提升项目申报的效率。同时,985号文明确提出“90%(含)以上的净回收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 ,明确回收资金再投入的新项目以及积极推动公募REITs的项目单位(发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优先支持。
风险分析: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终止上市风险。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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