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上市再现变数。
近期,证监会对邦彦技术发出二次问询函,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及2020年四季度每笔收入的实物流、资金流、单据流。
此外,还需要列表详细说明取得的单据等确认证据,并就2019年及2020年收入真实性、是否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同时,结合上述核查情况,就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这种有指向性的问询在过去的IPO审核和注册中比较罕见。”深圳某券商投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要求核查每笔营收表明监管层对邦彦技术2019年及2020年四季度的收入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此前邦彦技术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在2019年及2020年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65.24%和66.77%,远高于2017年、2018年的26.15%和29.87%。
上述投行人判断:“如果邦彦技术的第二次回复不能消除监管层对其收入真实性质疑,那么证监会可能启动对邦彦技术的现场检查。”
被多方质疑声名狼藉
邦彦技术创立于2000年4月,总部位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司主要从事信息通信和信息安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核心业务包括融合通信、舰船通信和信息安全三大板块。
据介绍,邦彦技术已有34款产品在军队完成定型,其中包含已批量列装的型号产品25款和已定型但暂未列装的型号产品9款,正在进行的型号研制项目有22个。同时,公司承担了预先研制项目5个。公司业务已经进入预研一代、型研一代、列装一代的发展阶段。
从股权上来看,祝国胜直接持有邦彦技术3826.9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52%,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祝国胜毕业于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总参某部某局某处。2020年6月19日,上交所受理其邦彦技术科创板IPO申请。
经过两轮问询后,2020年12月7日召开的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5次审议会议审议结果显示,邦彦技术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然而,在此期间,邦彦技术一度被多方质疑。
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邦彦技术在报告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长期为负,处于失血状态。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间,邦彦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515.81万元、-1,729.85万元、-1,529.99万元、-6,171.5万元。
另一方面,邦彦技术开具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涉嫌违反了《票据法》相关规定。
对此,邦彦技术表示,公司已及时偿还了票据融资所涉贷款,不存在票据逾期或欠息情况。公司已彻底清理并整改,2017年9月以后,公司未再发生新的票据融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对于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规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业绩真实性存疑兹事体大
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对申请科创板注册的邦彦技术启动首次问询。
招股书上,邦彦技术2019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金额为1.76亿元,占当年度销售收入的比重为65.24%。而在2017年和2018年,这两年第四季度的收入占比仅占当年的26.15%和29.87%。
监管层发现,邦彦技术2019年4季度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情况,多数项目收入确认在12月,且合同从发货至签收或验收时间较短。其中,在2019年有51.05%的营收确认是在当年12月中完成,在2020年中则更夸张,不但四季度营收占比更高达到66.77%,更有60.21%的营收则是在同年的12月内被确认。
不仅如此,在其他几个财务指标上,证监会也发现了问题。
比如,2019年及2020年发货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低于2017年及2018年。
此外,邦彦技术部分发货依据仅为客户电话通知,无纸质或电子留痕文件,报告期各期末前10天内确认的收入中,无留痕的比例分别为90.67%、100%、81.09%以及30.18%。
因此,证监会罕见要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2019年及2020年四季度每笔收入的实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列表详细说明取得的单据等确认证据,并就2019年及2020年收入真实性、是否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结合前述核查情况,就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监管层一直关注商业增长的合理性。”有资深投行人士分析,这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其二是底层的商业逻辑,排除掉“突击确认”等因素,是否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律,企业能否在上市后可持续增长。
他也认为,如果邦彦技术的第二次回复不能消除监管层对其收入真实性质疑,那么证监会可能启动对邦彦技术的现场检查。
IPO审核趋严进一步加剧
实际上,随着《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落地,监管层强化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要求。
随后有20家拟IPO企业被抽中进行现场检查,在被抽中的拟上市企业中有16家企业撤回上市申请,比例高达80%。
投行人士认为,随着A股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拟上市公司逐渐增多,监管层对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IPO项目只会更为严格。
同时,近日全国首例中介机构(未被行政处罚)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判决,招商证券、瑞华会所分别在25%、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上市公司中安科、交易对手方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均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而相关中介机构(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会计师瑞华会所、评估师银信公司、律师华商律所)并非行政处罚对象。
“行政处罚不作为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或将成为趋势。”投行人士认为在无行政处罚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势必会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产生更多的约束。
因此,监管层会继续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升中介机构职业道德水平及守法合规意识,同时从严审核,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作者:李域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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