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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不到私募产品门槛想出歪招 中信证券员工组织客户“拼单”被罚

时间:2021-06-07 18:22:58 |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相关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产品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这样的资金门槛常常把一些投资者拦在门外。

近日,山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罚单信息,直指券商员工私下组织客户“拼单”购买私募产品的违规行为。

过去,监管机构曾多次发文提示“拼单”组团购买私募产品等违规行为的风险。

券商员工组织客户“拼单”

收警示函

这则罚单显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在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业务中分别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问题:

一是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该基金;四是未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山东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反映出这四名人员合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投资者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在该案例中,券商员工在销售产品时的违规行为第三条“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该基金”直指券商员工私下组织客户“拼单”购买产品的行为。记者翻阅近年来证监会罚单发现,过去因私下组织客户进行集资购买产品而被罚的案例较为罕见,值得业内关注和自查。

违规“拼单”不可取

无独有偶,今年4月7日的另一则监管信息也显示,一名德邦证券上海营业部的员工,因为自己与客户“拼单”购买资管产品,而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该罚单显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张健梅在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实际上,上述两个“拼单”案例都展现出个别证券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购买产品前也应增强投资风险意识,任何金融产品都存在一定风险,私募产品也并非“稳赚不赔”,应该理性投资,不要被“保本”“保底”“高收益”等噱头所诱惑,主动避开“凑单”“拼单”等违规行为,谨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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