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冯毅、冯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冯毅作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冯华作为天龙集团时任董事及冯毅的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9月1日,冯毅、冯华与姚某欣、朱某军签署了《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冯毅、冯华同意将持有的9700万股天龙集团股份转让给姚某欣、朱某军或其指定方,同时约定冯毅、冯华以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定价(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购买天龙集团所持有的油墨类资产和林业资产,全部的资产剥离及资产转让工作应于姚某欣、朱某军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的3个月内执行完毕。
检查关注到,《框架协议》后续未得到实际执行,但相关协议内容涉及天龙集团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以及拟对天龙集团主业中的油墨类和林业等主业资产进行处置的安排,属于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冯毅、冯华在签订《框架协议》后未及时向天龙集团报告,导致公司未披露上述重大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等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冯毅、冯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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