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为何只罚50万?九大反垄断案背后,原来如此……
杨洁
互联网企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实现合纵连横的情况屡见不鲜,不过要警惕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要求的风险。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4月3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三起案件涉及腾讯,三起案件涉及滴滴,阿里、美团、苏宁也在列,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对涉案企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经查,九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评估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就是说还未构成事实上的“垄断”。
为什么涉案企业只罚款50万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50万元的罚款为涉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顶格罚款。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这些案件发现,九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2020年,均是在设立合营企业或对外投资过程中,未及时事前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
那么,经营者集中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梳理、整合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等全流程内容分章作出规定。其中,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本次九起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例一:腾讯收购易车股权
易车为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易车通过境内运营实体从事互联网汽车广告服务、汽车金融服务等业务。2020年6月,腾讯与Hammer Capital以75.9亿元联合购买易车股权,分别持股68.18%、15.15%。腾讯收购易车68.18%股权,并取得对易车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腾讯收购途虎股权
途虎从事车辆保养业务,2018年7月腾讯收购途虎13.88%的股权。2019年10月腾讯与相关方签署协议再次投资。交易完成后,腾讯合计持有途虎18.34%的股权,获得控制权,交易额9.8亿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设立合营企业
林芝腾讯最终控制人为腾讯,2018年6月,林芝腾讯、大连万达、深圳高灯设立合营企业上海丙晟,主要提供线上零售领域软件服务。交易后,大连万达、林芝腾讯、深圳高灯分别持有51%、42.48%和6.52%的股权。合营企业由林芝腾讯和大连万达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分别给予林芝腾讯与大连万达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上海汉涛收购领健股权
上海汉涛由美团通过协议方式单独控制,领健主要为医疗领域客户提供软件服务。2018年8月,上海汉涛认购领健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对应6.67%股权,并取得对领健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给予上海汉涛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嘉兴创业与丰田设立合营企业
嘉兴创业为滴滴旗下从事海外投资业务的公司,2019年3月,嘉兴创业通过全资子公司与丰田设立合营企业Destiny Mobility Investments Limited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分别给予嘉兴创业与丰田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嘉兴创业收购赢时通股权
嘉兴创业为滴滴旗下从事海外投资业务的公司,2018年3月,其通过全资子公司收购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赢时通的11.77%股权,并取得对赢时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给予嘉兴创业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
滴滴智慧交通是滴滴旗下企业,2019年8月,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42%和58%,实现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分别给予滴滴智慧交通与浪潮智投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苏宁润东收购上海易果股权
苏宁润东是苏宁控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易果主要从事生鲜产品线上销售业务,2016年,苏宁润东通过增资取得上海易果15.21%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给予苏宁润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弘云久康与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
弘云久康是阿里健康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云鑫是蚂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12月,弘云久康、上海云鑫和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拟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医疗大数据业务。后来,三方设立的合营公司为浙江扁鹊,弘云久康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持有40%股权,杭州云庭持有15%股权,弘云久康与上海云鑫对浙江扁鹊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分别给予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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