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王军在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军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置王军的兼职行为并向重庆证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