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深交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康医药”,002589.SZ)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2号)。3月31日,瑞康医药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
2020年,瑞康医药实现营业收入272.04亿元,同比下降22.8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1亿元,同比增长128.1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15.32万元,同比增长107.3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5亿元,同比下降82.60%。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瑞康医药负债合计为208.10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合计为205.63亿元,非流动负债合计为2.47亿元。
截至报告期末,瑞康医药流动负债中的短期借款为95.14亿元,其中未终止确认票据贴现面值余额39.31亿元;衍生金融负债为1.61亿元;应付票据为36.63亿元;应付账款为44.51亿元;合同负债为2.24亿元;应付职工薪酬为6691.15万元;应交税费为2.55亿元;其他应付款为16.5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12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5.70亿元,其中信用程度一般的承兑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回余额4.1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回余额1.24亿元。
截至2020年末,瑞康医药资产合计为312.9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为57.33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08亿元。
年报问询函指出,截至2020年末,瑞康医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08亿元,流动负债余额205.63亿元;短期借款余额95.14亿元,其中新增“未终止确认票据贴现面值”金额39.31亿元;其他流动负债余额5.7亿元,其中新增“信用程度一般的承兑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回”金额4.17亿元,新增“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回”金额1.24亿元。
(1)请结合瑞康医药货币资金、现金流及收支安排、债务到期等情况,说明瑞康医药是否存在短期偿债压力。(2)请瑞康医药补充披露上述新增负债的形成原因。
请瑞康医药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2号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你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显示,你公司将10家已收购子公司列为被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涉诉公司中,有6家已与你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退出,但未按期向你公司偿还借款或退回股权转让款;有4家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你公司对上述4家公司仍具有控制权。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在收购上述子公司过程中是否开展了充分尽职调查,是否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请你公司逐项披露上述10家子公司于收购时点是否存在业绩承诺或业绩对赌条款,若存在,请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是否已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是否已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你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3)请说明在需通过诉讼方式向子公司收回借款的情况下,你公司仍然认定能够实际控制相关子公司的合理性,并补充披露对相关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时间。请年审会计师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控制”的定义,并结合上述情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失去对相关子公司的控制,你公司2020年将相关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截至2020年末,你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08亿元,流动负债余额205.63亿元;短期借款余额95.14亿元,其中新增“未终止确认票据贴现面值”金额39.31亿元;其他流动负债余额5.7亿元,其中新增“信用程度一般的承兑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回”金额4.17亿元,新增“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回”金额1.24亿元。
(1)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现金流及收支安排、债务到期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压力。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新增负债的形成原因。
3、截至2020年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借款”明细项余额6.18亿元,较期初增加5.27亿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中,绝大部分款项性质为撤资公司借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借款的形成原因、具体内容以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欠款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无法收回风险,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为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2020年度,你公司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中,“往来资金拆借及利息”发生额分别为17.24亿元、16.29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现金流量的形成原因、具体内容及往来对象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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