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拓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公司管理的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三、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四、该公司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提供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募资、投资等相关资料文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此外,林雄作为拓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陈水平作为拓界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林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股东为福建省拓界万发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拓界金伙伴(厦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分别为56%、24%、2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司管理的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二、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三、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
四、你司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提供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募资、投资等相关资料文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运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2月3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雄:
经查,在你担任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拓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拓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管理的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提供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募资、投资等相关资料文件,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拓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2月3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水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水平:
经查,在你担任拓界(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拓界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期间,拓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拓界公司管理的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协议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违反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拓界公司不配合开展检查工作,未提供拓界恒欣(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个合伙企业募资、投资等相关资料文件,违反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拓界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拓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违反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