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优化上市条件健全退市机制
4月27日,备受瞩目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深交所就《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深交所同时修订发布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全面修订上市规则
深交所指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创业板持续监管的基础规则,主要包括上市、持续督导、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市等。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要求,对上市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后续还将修订发布规范运作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配套规则。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优化上市条件,提升市场包容性。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第二,健全退市机制,精准从快出清。一是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二是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第三,强化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第四,适应市场特点,完善信披减持要求。第五,提高股权激励灵活性,激发企业活力。
基于存量引入创新交易机制
深交所指出,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创新机制安排,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定价效率,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平稳运行。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提高市场活跃度,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提高定价效率,优化新股交易机制。适应股票上市初期价格波动较大,换手率较高等特点,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适应市场需求,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是促进多空平衡,完善两融制度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五是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此外,深交所还修订发布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三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记者黄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