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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宣资源基金遭责令改正 因未按约披露重大信息

时间:2019-08-21 15:19:09 |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8月2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了对常州永宣资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宣资源基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常州永宣资源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有关基金投资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常州永宣资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常州永宣资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有关基金投资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

二、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企业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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