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康享3个月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25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6.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8.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确定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9年8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中银康享3个月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4.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等,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十七、风险揭示”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部分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内容。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康享3个月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7712
基金简称: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英文简称:BOC Kangxiang Quarterly Interval Bond Sponsore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五)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系统故障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七)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一)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 945.36份基金份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5.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周虹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预留印鉴;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 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二)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机构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程序。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日期: 2004年8月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联系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 2219 7701
联系人:高希泉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周虹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销售业务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 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1801
联系人: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许培菁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