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洗钱”作为我国《刑法》上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不仅会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滋生助长更为严重的犯罪和腐败,还会扰乱正常经济和金融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所以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也是政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但大家有了解我国和国际上都有哪些部门和组织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吗?
可能有小伙伴脱口而出,我国主管洗钱的部门不就是公安部?无论是影视剧还是新闻上,都是某某地区公安部门打掉了某个特大洗钱犯罪团伙,但这是一种常见的“思维误区”。
实际上,2003年以前反洗钱工作确实是由公安部负责,但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局,开始承担原本由公安部负责的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协调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以下职责:(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以下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国内多个部门也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反洗钱协调工作。比如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对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主要的责任是对洗钱犯罪行为进行立法及司法活动,做好洗钱行为的预防以及司法审判;税务总局,职责是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等。(参考来源:《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了解完国内的反洗钱部门,我们再来看看全球范围内都有哪些参与反洗钱的国际组织。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是西方七国(G-7)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也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
目前,FATF的成员由37个司法管辖区和2个区域组织组成,代表全球各地的大多数主要金融中心,这些地区经济总量占到了全球经济总量的80%-90%。2007年6月28日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会员。
FATF的工作集中于实现下列三个目标:
1
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反洗钱信息。FATF通过扩大会员、在不同地区发展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和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钱网络的建立。
2
监督组织成员执行FATF 40+9项建议。所有成员通过年度自我评估和双边评估,监督各成员执行40条建议的情况。
3
关注和检讨洗钱和反洗钱措施的发展趋势,研究总结反洗钱方法和技术以及相应的打击措施。鉴于洗钱犯罪手段发展日新月异,FATF成员要搜集关于洗钱犯罪发展趋势的信息,以便FATF能够及时修改40条建议,以有效控制洗钱犯罪。
(参考来源:FATF官网,网址:https://www.fatf-gafi.org/about/ ;中信建投期货,《FATF的解读》,2020.03.18)
→Egmont Group
(埃格蒙特集团)
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是1995年由一些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FIU)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埃格蒙特-阿森伯格宫召开会议成立的一个非正式组织。其自身定位为一个各国FIU的联合体,旨在加强各国反洗钱信息交流与合作,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也是埃格蒙特集团成员。
埃格蒙特集团的主要职能是负责颁布与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相关的解释、指引、最优做法、倡议声明等文献,给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和国际交流指明方向,为世界金融情报网络的完善奠定基础。其制定的《关于金融情报中心的说明》奠定了开展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的行为准则,卓有成效地开拓了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渠道。(参考来源:国家智库,《东中西部区域金融智库课题组:国际金融制裁不可“有病乱投医”》;海通证券,《【投资者权益】反洗钱小课堂(图),2017.12.29)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在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一个由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
其主要职能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改善对国际银行监管技巧;提出任何影响从事国际银行业务的问题。(参考来源:国际清算银行官网,网址:https://www.bis.org/;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Asia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亚太反洗钱组织)
亚太反洗钱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组织,目前成员国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北等41个国家和地区。APG的目标是确保各个成员有效地执行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
其主要职能可总结为——
1
相互评估:APG 通过相互评估(同行评审)计划评估其成员辖区对全球 AML/CFT (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标准的遵守程度;
2
技术援助和培训:APG 秘书处在亚太地区为其成员辖区协调双边和捐助机构技术援助和培训,以提高对全球标准的遵守;
3
学术研究: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法和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是 APG 的一项关键职能,旨在帮助政策和立法者以及执法机构和公众识别和应对新出现的趋势、方法、风险和漏洞;
4
全球参与:APG 为国际 AML/CFT 政策制定做出贡献,并积极参与全球 FSRB (区域性反洗钱组织)网络。此外,APG 还参加了一些 FATF 工作组及其全体会议。
5
加大与各方的合作:APG 积极与亚太地区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非营利组织、培训中心和大学合作,以更好地向公众和专家宣传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有关的全球问题。(参考来源:APG官网,网址:http://www.apgml.org/)
另外,诸如联合国(United Nations)、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金融中心监管组织(CIFCS)、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欧盟(EU)等组织并不专门从事国际反洗钱事务,但根据各自的职能需要,也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全部的反洗钱知识科普啦,你是不是对国内和国际的反洗钱组织有了更深的了解呢?我们下期内容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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