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获得全球资管机构广泛关注,金融监管对资管机构所采取的一系列与ESG投资有关的举措,也成为了市场聚焦的热点。对于所有希望将ESG整合到投资流程中的资管机构而言,企业的ESG数据是基础。因此,为应对潜在的“漂绿”风险,投资者更加关注企业的非财务和ESG信息披露。
欧洲常常被认为是ESG领域的领军者,欧洲企业在ESG披露率方面表现突出,其中98%的MSCI欧洲指数成分股有对外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不过在过去的一年里,亚太地区公司在ESG披露方面奋起直追,目前在MSCI亚太指数之中,已有83%的成分股发布了ESG报告,这一数据与美国旗鼓相当。
表一:ESG披露率及与一年前的比较——亚太市场的一般披露情况与2021年5月的更新相比,总体而言略有改善
来源:Refinitiv Eikon、摩根士丹利研究部;基于截至2022年5月24日Refinitiv Eikon的最新报告数据。
注:绿色箭头代表与上次更新(2021年5月)相比,披露率提高了5个百分点或以上;黄线代表与上次更新相比,披露率相当(在+/-5个百分点之内);红色箭头代表与上次更新相比,披露率下降了5个百分点或以上。
不止如此,在MSCI亚太指数中,已有56%的成分股采纳国际指引加强公司的ESG披露。中国内地和香港、印度、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以及日本等地的公司通过发布碳排放和碳减排目标等方式,增强了环境信息披露,助力实现这些地区的净零排放承诺。
虽然亚太地区在ESG披露率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ESG信息披露标准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包括公司需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让投资者和更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受益。
2022年对于ESG信息披露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全球监管机构都对ESG信息披露制定了更明确的标准。亚太地区的各个监管机构分别公布信息披露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4月提交了上市公司气候数据披露标准的草案,与此同时,欧盟也在5月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发布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征求意见稿。
然而,全球各地出台的各类信息披露准则进一步突显了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带来的挑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上发起的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潜在方案之一。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在现有信息披露框架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发布了可持续发展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有希望成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全球基准。
表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拟定气候相关披露规则、ISSB倡议的全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标准和ESRS的比较以及对亚太市场的影响
来源:摩根士丹利研究部、哈佛法学院公司治理论坛即便如此,全球报告标准的统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监管机构对重要性(materiality)的看法不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采用的是只考虑财务影响的“单一重要性”(single materiality)原则,而欧盟采用兼顾环境和社会重要性的“双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原则。至于外部保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公司在2024财年对排放进行有限保证,但在ISSB标准或欧盟ESRS中没有列出时间表。
开展国际业务的亚太地区公司须遵守各地市场法规。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拟定的要求,超过2000个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ADR,其中超过470支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必须额外获得关于排放的保证,但具体实施时间则取决美国规则制定的进度。欧盟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将适用于在欧盟开展业务的亚太地区公司。亚太地区监管机构尚未明确要求公司实行欧盟所采用的双重重要性原则,这可能会对亚太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以气候为例,单一重要性原则只要求公司披露气候变化将如何影响公司的利润,而双重重要性原则要求公司同时讨论自身对气候的影响。
最后,公司还需要关注ISSB标准的发展,亚太地区的金融监管可能以ISSB标准为信息披露基准,并在此之上加入本土化的内容。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已经得到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市场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然而,与TCFD相比,ISSB要求额外的、更细化的信息,包括关于减排目标和碳抵消使用的明确要求。
各个亚太地区的ESG信息披露受到全球标准的影响幅度会有所不同,亚太地区公司将需要在其中取得平衡,以确保其信息披露能够满足各项监管要求。
*本文的英文版本于7月26日首刊于《The Business Times (Singap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