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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虚假陈述案新进展 受损股民仍可起诉索赔

时间:2022-08-10 17:22:15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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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福建省永安林业(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663,证券简称:永安林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新进展,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福州中院于7月20日正式受理我们代理的投资者于某等人诉永安林业索赔案,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永安林业维权入口)

案情回溯,2021年8月23日晚,永安林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福建证监局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永安林业 2016 、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842,388.69 元,虚增净利润 7,880,072.7 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 元的比例达 6.10%;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 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40.1 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38.49%。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元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虚增营收和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目前,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暂定: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底)、联系方式等。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7月30日,永安林业发布2022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49亿元,同比增长171.25%,实现净利润3.17亿元,业绩同比增长918.94%。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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