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证监局
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号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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