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1〕180号)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切实依法合规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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