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黄卓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卓先生:
经查,我局发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存在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九条、第十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证券研究报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领POCT检测发展》的署名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分析结论的合理依据不够充分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10日14: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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