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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 | 延安必康: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6-15 08:32:57 |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2年6月13日,延安必康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71号、(2021)陕01民初514号、(2021)陕01民初519号、(2021)陕01民初522号、(2021)陕01民初528号、(2021)陕01民初591号、(2021)陕01民初826号、(2021)陕01民初830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付道迅等8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记者从《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71号中看到:原告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延安必康公司赔偿原告付道迅经济损失1,072,242元,佣金321 元,印花税1,072元,合计1,073,635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道迅经济损失937,932.8元。

由此可见,随着公司违法事实的确认,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维权了,并且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此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2年4月29日,延安必康收盘价为6.55元。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维权、股民诉讼等相关咨询与服务,让因上市公司违规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在前期无需投入任何律师费用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我们只愿发挥一点媒体的力量,为广大投资者维权之路上排忧解难。

欲参与上市公司维权征集活动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维权个股交易记录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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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咨询电话:18500204922/010-8565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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