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1月你公司质押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的股权比例超过所持华龙证券股权比例的50%,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行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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