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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披义务 中公教育收警示函

时间:2021-12-01 17:23:21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安徽证监局

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2020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相关交易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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