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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信批违法违规案已有股民获赔 此番刑事立案对股民索赔有无影响?

时间:2021-11-30 11:22:27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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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维权)(600830)11月27日发布《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上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 2019 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代理的股民已经收到了香溢融通的赔款,目前正代理第二批股民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香溢融通本次公告,对索赔有无影响,股民纷纷向张志旺律师咨询,为此统一答复如下:

第一,索赔条件有无变化?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1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产生损失的,符合索赔条件。本次刑事立案不会对上述索赔条件产生影响。因为香溢融通公告称,刑事立案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 2019 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

第二,法院是否会中止审理?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证监会对香溢融通的行政处罚已经生效,股民起诉的依据也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香溢融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牵连关系。即在涉及香溢融通的刑事案件未审结之前,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股民向香溢融通索赔的民商事案件。

第三,香溢融通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要注意到,2020年12月26日(2021年3月1日实施)《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了修正。而香溢融通的信批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就需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考虑适用新法还是旧法。但不论新法还是旧法,均首先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是对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究刑事责任。香溢融通公司本身是否存在上述情形,需要司法机关的调查及审理,需要指出的是,刚刚披露的涉及康美药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并没有追究康美药业公司本身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上述律师意见,不能作为交易香溢融通股票的依据,至于股民向香溢融通索赔事宜,也应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志旺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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