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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如实披露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南宁百货被责令改正

时间:2021-11-10 16:23:25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西证监局

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累计开展海产品贸易43组,其中30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涉及湛江市鲁鑫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佳通商贸有限公司、湛江市祺琪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和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8家上游供应商,广西幸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盈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下游客户)。南宁百货对上述业务按照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未能如实披露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2016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1,111.57万元,确认营业收入271.14万元;2017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8,893.79万元、2,750.25万元,确认营业收入6,954.17万元;2018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535.89万元、3,998.79万元,确认营业收入3,436.97万元。

南宁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披露不实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披露、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规范治理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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