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6号
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按合同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资料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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