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刑初10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子健,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肄业,案发前系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9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子健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子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8日至9日,被告人胡子健在本市海淀区融科大厦等地,以将有关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的录音出售给竞争对手公司相要挟,向该公司CEO被害人印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未果。被告人胡子健于2021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胡子健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子健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子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胡子健敲诈勒索300万元未遂的数额有误;2、胡子健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3、胡子健年纪较轻,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胡子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8日至9日间,被告人胡子健在本市海淀区融科大厦等地,以将有关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的录音出售给竞争对手公司相要挟,向该公司CEO被害人印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后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被告人胡子健于2021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子健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子健的供述、被害人印某的陈述、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手机录音提取文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子健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一致,均证明被告人意图敲诈勒索被害人300万元的事实成立,故对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有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子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黑色苹果牌手机二部、电脑硬盘一块清除涉案信息后,退还被告人胡子健;在案扣押录音笔一只,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樊强
人民陪审员 于景艳
人民陪审员 白永福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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