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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应明确纳入董监高兄弟姐妹等主体

时间:2021-09-23 08:26:06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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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9月17日晚多氟多发布公告,公司多名董监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并有短线交易行为。笔者认为,应强化对董监高及其亲属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管。

据公告,经公司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包括相关董监高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另外向投资者致歉等;经公司了解,事先董监高并不知晓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事项涉嫌违规疑点:一是董监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二是董监高亲属基本都存在六个月之内既买又卖的短线交易。有的属于在窗口期短线交易,即双违规交易。

先谈短线交易。新证券法对短线交易主体范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名下持有,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下称直系亲属)持有,甚至包括利用他人账户持有。不过,新证券法对董监高兄弟姐妹账户持有股票,并未明文包含在董监高短线交易的账户之内。据此解读,如果兄弟姐妹独立自主投资决策,似乎可不受短线交易禁令约束。

本案多氟多公告有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就是将某个监事姐姐的交易,也作为违规短线交易披露,笔者非常认可这个处理标准,也即新证券法对短线交易的主体范畴,或许仍应进一步明确扩围,不仅要包含直系亲属,还要包括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等),因为董监高同样可通过控制兄弟姐妹等账户进行短线进出获利。制订更为严格的短线交易归入制度,既有利于维护市场三公,也可防止董监高等过于痴迷短线炒作,不专心公司经营管理。

再谈窗口期交易。证监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了董监高“窗口期”交易禁令,但对违反禁令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未作规定。新证券法对违反“窗口期”交易禁令,仍未规定行政处罚措施。现实中,此前有些案例是采取自罚形式,将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一或者百分之十上缴公司。

笔者建议未来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应该明确对违反“窗口期”交易禁令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违规收益的处置。对于在窗口期进行短线交易的双违规交易,应加重行政处罚。

从董监高角度而言,由于新证券法将董监高直系亲属的交易行为,也视为董监高主体的交易行为,两方若出现反向交易行为,很容易构成短线交易;另外直系亲属误以为自己交易行为不受短线交易法律约束,进进出出不亦乐乎,也容易单方面构成短线交易。因此董监高不仅自己要学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还要让直系亲属等学好弄懂;不仅要管好自己名下证券账户交易行为,还要管好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

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多氟多多达4名以上董监高其亲属违规交易,说明此类问题不是个别董监高的个性问题,应该算是董监高的共性问题。

另外,董监高违规交易大多发生在7月下旬,直到9月中旬才对外披露,信披及时性也存有疑问。这些问题说明,上市公司治理有待加强,各项内控机制、运作机制有待优化,要强化董监高合规意识,防止个人行为和公司治理粗枝大叶。

再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应时刻关注和追究内幕交易行为。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大幅提高,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而对短线交易的罚款额度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也就是说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更为严厉,且内幕交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董监高在窗口期的短线交易行为,证监会更应关注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因为其中基本符合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为内幕人、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等各项要素,若构成内幕交易,按内幕交易追责、惩治效果或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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