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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辞职以及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时间:2021-09-18 08:26:18 | 来源:新浪财经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1)073 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辞职以及聘任公司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Jun Gao(高峻)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Jun Gao(高峻)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Jun Gao(高峻)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Jun Gao(高峻)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Jun Gao(高峻)先生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顺利交接,其离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Jun Gao(高峻)先生在公司任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 Jun Gao(高峻)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日,Jun Gao(高峻)先生及其关联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曹晓春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李晓日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阮新卉女士为公司证券事

1 务代表(上述人员简历请见附件),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李晓日女士、阮新卉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晓日 阮新卉

办公电话:0571-89986795

传真号码:0571-8998679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 19 号 8 幢 20 层

邮政编码:310051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2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曹晓春女士,1969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执业药师、高级工程师。多年从事医药临床的研究和管理工作,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泰格咨询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任职于本公司,现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曹晓春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公告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7,161,774 股,持股比例为 6.55%。曹晓春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日女士,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自2010年起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晓日女士于2012年10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公告日,李晓日女士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744股,上述获授限制性股票仍处于限售期。李晓日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阮新卉女士,199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8年加入公司证券部。阮新卉女士于2018年12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公告日,阮新卉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阮新卉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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