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金花股份发布了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原告以公司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分别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476,286.09元和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审判决情况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3,434,576.25元(含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此可见,随着金花股份调查结果的尘埃落定,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维权了,并且法院一审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金花股份的具体违规情况,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一、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吴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张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于诉讼可能会对公司的影响,金花股份在公告中称: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9月15日,金花股份的收盘价为8.44元。另据“天眼查APP”显示,金花股份目前司法风险71条,经营风险22条。接下来我们还会持续跟踪案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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