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证监局
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对发行人历史沿革、重要子公司情况、重要合同协议、中介机构资质等事项的查验过程中,未对网络查询结果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事项的查验过程中,未履行面谈程序,电话访谈程序不完备。
二、对在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未完整保存,未完成归类整理。项目工作底稿零散未装订,记录不清晰。
三、未制定证券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未对核查和验证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对项目法律意见书的内部复核程序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完善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并严格执行,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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