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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相衔接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临近

时间:2021-09-09 08:29:39 |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监管效能,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会议表示,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采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等的措施作出规定,对不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及时依法依规对投资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今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草案被列入年内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7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

“新《证券法》引入行政执法和解相关制度,其中新增的第171条,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采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措施情况下的处理,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机制是我国证券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新探索,有助于合理有效运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也有利于弘扬诚信之风,为相关主体配合监管措施、稳定市场秩序提供更强激励及必要约束。

新证券法第171条显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证券期货市场行政执法领域中,都遇到了涉嫌违法但证明难度很大的现实问题。在处理这样一种涉嫌违法但是无法确定违法行为的场景下,被处罚人(或行政执法当事人)愿意用承诺的方式,包括支付金钱、承诺约束自己的行为等一系列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不利影响。

“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如果可以证明行为是违法的,就按违法行为去处理,如果遇到上述无法证明的情况,从成本角度、市场影响角度和证明难度角度来考虑,接受这样的承诺,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叶林进一步解释称,最重要的是,这种解决方式表达了监管机构的态度,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给予了市场保护,对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也构成了一种约束。可以解决一些案件处理周期长、证据收集或证明难度大的案件,提高证券执法的效率。

“草案可以视为对资本市场信用承诺提出‘建制度’要求以来的政策新进展,也是落实新证券法第171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方式,其背后逻辑还是在于“监管的实效性”,也算是证券行政和解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补救”承诺并不意味着纵容不法分子投机取巧,而是给予证券违法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符合法经济学上“监管成本-监管收益”的比较分析法,也契合了当下“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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