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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及22人领罚:子公司三年虚增5亿利润 前董事长被罚10年市场禁入

时间:2021-08-04 16:22:36 | 来源:新浪财经

8月3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维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及22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同日,浙江证监局还披露了对时任聚力文化董事余海峰、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薄彬及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胡皓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5月,聚力文化完成对美生元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美生元在未真实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北京飞翔蓝天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乾铭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佰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彩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顶善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迦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赛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同厚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正潮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毕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凯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融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逸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有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优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夕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丰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元文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北京玄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乐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21,148.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357.88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6,123.93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2.82%、31.34%、3.23%。2017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9,763.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244.12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1,935.30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16.25%、42.97%、6.99%。2018年,美生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8,774.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176.77万元,虚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38,369.48万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5.38%、4.2%、12.27%。上述财务数据纳入聚力文化合并报表后,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聚力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美生元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海峰,组织美生元实施了持续性的造假行为,担任聚力文化董事特别是董事长后,继续隐瞒造假情况,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薄彬,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胡皓,二人知悉参与美生元造假行为,并在聚力文化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是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聚力文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姜飞雄,未能组织聚力文化对重要并购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参加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聚力文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禹碧琼,未能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聚力文化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姜丽琴,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晓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林惠春、徐国宝、范志敏,时任独立董事毛时法、寿邹、熊晓萍、刘孟涛,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姜祖明、赵金龙、汤飞涛、陈智剑,时任监事徐民、杜雪芳、陈敏,未能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经理杜锡琦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聚力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余海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薄彬、胡皓、姜飞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禹碧琼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姜丽琴、王晓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林惠春、徐国宝、范志敏、毛时法、寿邹、熊晓萍、刘孟涛、姜祖明、赵金龙、汤飞涛、陈智剑、徐民、杜雪芳、陈敏、杜锡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余海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薄彬、胡皓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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