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证监局
关于对河南澄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澄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余额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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