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及吴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光胜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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