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证监局
关于对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凡付、高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凡付、高莉: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你公司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凡付、董事会秘书高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你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于2021年向公司第四大股东新疆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提供借款1150万元,联创永津已于2022年5月归还全部借款。经查,该往来款项真实用途为德蓝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替实际控制人曾凡付垫支的股权回购款,属于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亦未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曾凡付、高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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