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超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超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焕超: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该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宿焕超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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