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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应互联、*ST众应,代码:002464)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认定,众应互联、李化亮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李化亮为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至今,李化亮担任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海米椒为众应互联的关联法人。而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故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对众应互联、李化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1年10月14日,众应互联发布《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1年12月7日,众应互联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公司董事长李化亮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众应互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众应互联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众应互联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众应互联股票,并在2021年10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众应退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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