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杭州瑜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瑜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曾用名: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发行并管理的瑜瑶战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你公司应于2022年7月5日之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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