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首次纳入互联互通。
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并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股票ETF首次纳入沪、深股通标的。
那么,哪些股票ETF可以纳入沪深股通?有何调整机制?投资者交易行为有何约束?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八大要点。
要点一:明确股票ETF纳入标准,沪深交易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需达15亿元,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
满足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范围,有三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沪深交易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
二是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
三是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
要点二:每半年调整一次
沪深交易所表示,原则上标的ETF将每半年调整一次。
其中,沪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均为2022年4月29日。
此外,首次纳入港股通、沪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
要点三:符合全部6方面条件可调入,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30%
沪深交所表示,上市股票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符合6方面全部条件的,将调入沪深股通ETF。
具体而言,一是以人民币计价,且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二是上市时间满6个月。
三是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1年。
四是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9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80%。
五是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需符合相应条件。其中,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30%。
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成份股数量不低于30只。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前80%。
六是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四:出现4方面情形之一将调出,包括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沪深交易所表示,沪深股通ETF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调出沪深股通ETF。
一是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是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85%,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70%。
三是不再符合上述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需符合的相应条件。
四是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五:明确临时调整安排,终止上市的在终止上市日调出
沪深交易所明确,沪深股通ETF终止上市的,在终止上市日调出沪股通ETF。
同时,港股通ETF终止上市的,在相关股票ETF在联交所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调出港股通ETF。
要点六: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交易行为,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沪深交易所表示,明确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同时,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具体而言,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同时,内地身份证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
此外,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要点七:新增沪深股通ETF担保卖空豁免提价限制
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ETF融券卖出豁免提价限制(即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新增了豁免规定。
具体而言,沪深股通ETF担保卖空,不受两条前款规定限制:一是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标的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二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标的证券前卖出相同标的证券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标的证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要点八:修订《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增加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
沪深交易所表示,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修订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
其中,《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限制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沪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
但是,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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