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75号
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7月15日,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增设副董事长职务”及删除了原“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条款。你公司公告称修改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并在同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拟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事项进行审议。经核,你公司未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及时、充分、完整地披露《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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