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63号
关于对李东亮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东亮:
经查,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介绍他人进行账户管理,并作为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经纪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东亮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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