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68号
关于对广东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广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员工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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