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1号
当事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住所: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
张某力,男,196X年4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钟某龙,男,198X年9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张某东,男,198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钟某如,男,197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欧某璟,男,196X年11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李某,女,199X年1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幸某斌,男,198X年10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彭某,男,197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周某华,男,196X年8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监事,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张某霞,女,197X年11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监事,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张某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某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
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
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
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
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张某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某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某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某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某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某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某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某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周某华、张某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某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对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的违法行为,张某力、钟某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东、钟某如、欧某璟、李某、幸某斌、彭某、周某华、张某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某力、钟某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钟某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欧某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某、幸某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七、对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八、对周某华、张某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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