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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克森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执业的飞荣达拟收购股权涉及博纬通信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存四大问题

时间:2022-05-26 18:23:21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邓春辉、王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邓春辉、王慧: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业的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主要客户的收入预测参数缺乏依据。你们未对公司主要客户开展访谈,以验证相关合作前景预测的合理性;仅依据框架合同及行业分析,即认可公司2019年对某客户销售额较2018年已执行合同及在手订单增长超过11倍的预测;在公司尚未通过某客户供应商认证的情况下,即认可2019年对该客户销售额较近三年合计销售增长超过6倍的预测;仅依据与某客户2016年合作情况,即认可公司2019年对该客户实现大额销售的预测。

二、未对公司产能是否足以支撑盈利预测执行充分的评估程序。你们仅通过询问公司总经理及生产部人员了解产能,未获取关键设备及员工实际日生产能力方面的资料;不同途径获取的公司生产部员工人数均不一致,未获取相关支持性文件进一步核实;未对生产销售能力调查表中的异常数据进行说明。  

三、你们预测公司2019-2022年基站天线销量将按40%、25%、15%、10%增长,但底稿中未见相关支持性证据。

四、你们未考虑国际贸易摩擦对通信行业的影响,评估假设仍为被评估单位及其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动。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7)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资产评估师邓春辉、王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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